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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水平

2017-12-28 13:36:55 来源: 作者:李小龙 编辑:王媛媛 点击: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障特殊疾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我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水平。

一是扩大慢特病保障病种。椎间盘突出等17种医疗费用较高,不需或不宜长期住院医疗,且需长期服药进行门诊治疗的疾病,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保障范围,使城镇居民由原来30种全部扩大至47种,切实提高了患有门诊慢性疾病特别是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保障覆盖面。

二是提高慢特病报销标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中符合“三个目录”部分的费用以70%的比例予以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后医保不再补偿。

三是规范申报程序和报销时限。城镇居民参保对象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确认患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每年5月1日开始申报登记,9月底结束。经鉴定符合条件,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实行当年即时报销结算,报销时间从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12月20日后发生的费用,纳入次年报销范围。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待遇满3年后,不再予以补助。